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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备案-----国家发改委审批
发布时间:2024-04-30

一、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3、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

1、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企业找谁申请登记备案

对于实施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省市,企业和金融机构向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试点省市以外的地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四、发改委接收申请后的受理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下面温馨提示: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

五、一系列举措防范企业备案登记的风险

为做好相关服务,国家发改委将尽快开发网上备案登记系统,方便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口径外债的宏观监测和管理,及时汇总分析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情况,关注跨境资本流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简化程序、推进改革,防止以备案登记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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