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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政策与法规更新

境外投资政策与法规更新可以归纳如下:

一、备案登记制转为审核登记制

根据发改委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外债的备案登记制已正式转为审核登记制。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在申请外债时,需要经历更为严格的审核流程。

二、明确资金用途与条件

在新的政策中,对境外投资资金的用途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并且不存在犯罪和违规情形。

境外投资备案条件包括:主体需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三、财务要求与资金来源

财务要求方面,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需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需低于70%。

关于资金来源,企业需明确说明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无法具体说明的,很难通过审查。

四、备案材料与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流程包括:发改委立项、商务部审批发证、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为,企业首先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然后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企业需在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资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在近期表示,将进一步简化和完善QFII/RQFII资金管理,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境内机构开展跨境投资,满足居民境外投资的合理需求。

六、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管理

新政策还强调了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并研究完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这些措施有助于更好地服务跨境资本进入退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以上是境外投资政策与法规的更新内容,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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