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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制度详解与实操指南

以下是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制度的详解与实操指南:


一、制度概述


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制度旨在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该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适用该办法。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等特许权;获得境外基础设施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三、备案管理


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属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备案的管理范围。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参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四、其他重要规定


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已备案的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通过网络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前期准备:深入了解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备案的范围和要求;对自身的投资实力和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备案条件。

材料准备:根据备案要求,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提交申请:按时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注意遵守相关的时间规定和程序要求。

审查与反馈:密切关注审查进度,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补充或修改申报材料。

取得备案证书后:应妥善保管并合规使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市场动态,以便调整投资策略和应对风险。


具体备案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前,关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通知,以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指导。同时,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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