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如下:
一、管理部门
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和外汇管理局。
二、具体流程
发改委立项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例如营业执照);
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按照国家 11 号令规定应追溯到自然人或国资委);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例如审计报告);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例如董事会决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决策文件,投资决议需包括投资内容和金额);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合资新建或并购类项目,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合资协议或并购协议,外文版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自有资金证明是投资主体最近一周银行流水,如有多个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截至同一天的银行流水;融资部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贷款意向书;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之和要大于拟投资金额);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报省发改委备案的抬头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谁决策谁承诺的原则,真实性承诺书由决策文件中签名的人员签字,即决策文件和真实性承诺书签名人一致。如公司决策人员仅一名,则需作出书面说明,并附公司章程等支撑性文件);
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批复文件(如按管理权限不需要报国资部门,需提供一份说明文件和所依据的国资部门管理文件,说明有关情况并加盖公司印章)。
商务部门审批发证
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当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根据商务部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可能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按投资金额划分: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含)以上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办理;非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且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委托地级以上市或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上传提交备案或核准所需材料的扫描件(企业认为不宜通过系统提交的材料,可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办理)。
需提交的资料通常如下:
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进行监管,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三、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根据投资金额大小、行业、国家等因素,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如果是涉及敏感行业,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
企业应在收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境外企业(机构)办妥境外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需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和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