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广州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般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广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包括在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及深圳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投入资产或权益,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管理权限
广州市商务局负责对广州市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不得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四、备案程序
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上传提交备案所需材料的扫描件(企业认为不宜通过系统提交的材料,可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应当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根据商务部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予以备案并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不按法定形式如实、完整、准确提交备案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五、其他事项
1·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再投资实体企业的,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向所属权限内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3·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通过系统填写并提交《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并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交回《证书》原件。
4·境内投资主体需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在线报送境外企业的月报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