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通常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备案
企业需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包含《境外投资备案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如请示文件、真实性承诺书等。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和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商务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需要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投资计划、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等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上填写备案申请,上传电子版文件,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进行审核。
审批权限如下: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鼓励类非敏感项目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由商务部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商务厅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市商务局备案。
需遵循 ODI 信息报告制度,ODI 主体凡按“凡备案(核准)必报”原则,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主要包括:确定并购意向后,填写《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在建项目进展报告;境外再投资完成后,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定期月度、年度信息,遵循《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重大不利事件、突发安全事件等。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2020年开始政策放宽,直接在银行办理)
企业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可能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获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对于投资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还需要提供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充足性的证明。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包括:
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详细了解投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投资项目合规。
不同时间段,因法规政策的变化,上述流程可能会有微调,企业应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