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从申请到执行的一般流程如下:
确定申请主体:
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需注意的是,在2044号文时代,除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以外,其他企业在一些交易中存在选择境内申请主体的灵活性,而这一灵活性是否延续有待后续市场观察。另外,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尚待进一步澄清。
提交申请材料:
相较于2044号文施行时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材料,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的要求。申请报告及发行方案应包括发行人基本概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外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外债发行方案概要(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类型、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还本付息、担保及评级计划(如有)以及董事会决议等)、外债资金用途(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项目审批等情况、收购合同、意向书签订情况及其他等(相关文件可通过附件形式提交)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等内容。在形式上,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对于中长期贷款类外债,可先签署有关协议,但需在提款前完成备案。
审核与登记:
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核时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时长可能会受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审核工作量等因素的影响。
取得备案证明(如有):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能会获得相应的外债备案证明或登记文件。
外债发行与信息报送:
外债(包括贷款类外债)发行后,需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2月10日起,《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施行,取代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对于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
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