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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的特殊要求

更新时间
2024-07-19 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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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境外投资备案的特殊要求可能因地区、行业、投资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要求:


1·投资主体资格:境内投资主体应依法设立,通常要求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对于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项目真实性与合理性:需详细说明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包括投资的目的、计划、预期收益等。同时,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应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的背景,以及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无法清晰说明这些情况的,可能难以通过审查。

4·特定类型投资的限制: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

5·敏感国家和地区:如果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等),通常需要遵循更严格的核准程序。

6·敏感行业:涉及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的投资,也会面临较为严格的监管。

7·遵守法律法规: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同时要遵守投资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等。


具体的境外投资备案特殊要求,建议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关注政府发布的Zui新政策通知,以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


另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境外投资备案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以下是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关于备案和核准的部分规定,供你参考:


1·备案的范围: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核准的范围: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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