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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
2024-08-23 1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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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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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明确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规定了项目备案需要的材料,如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境内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图、审计报告等。并且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

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此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

明确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企业应在收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凭此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商务部制定):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如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1 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报告境外并购情况;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 24 小时内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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