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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企业可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此外,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也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同时,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企业在计划进行境外投资前,应当仔细评估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投资目的地、行业、规模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准备齐全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境外投资备案,企业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规定,以确保境外资金的顺利入境。整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金九国际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具有百余备案案例,只需要您提供信息,我们全程代理您备案,不过全额退款,合作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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