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的新设企业备案指南
| 更新时间 2024-07-29 13:47:11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13511094467 联系手机 13511094467 联系人 王丽 立即询价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的新设企业备案指南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的新设企业备案指南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的新设企业备案指南
以下是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新设企业备案指南:
一、申报条件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投资方向需符合规定: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二、申报材料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需准备以下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系统下载)。
如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国有企业需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许可文件。
三、办事流程
企业申请:企业通过网络系统(如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等)提交电子版材料。
盟市初审:盟市商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系统中转报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审核、转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需商务部复核的,自治区商务厅在系统中转报商务部,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颁发证书,将证书信息登记后邮寄至各盟市商务局。
四、备案机关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五、注意事项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机关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机关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相关系统填报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相关系统填报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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